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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27/2016
  • 公佈日期
    2016-11-2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 / 諮詢機關 / 婦女 / 兒童;孩子 / 政策;政治 / 社會政策 / 稽查;監督;監察 / 職責 / 組成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運作 / 出席費 / 行政-技術輔助 / 取消;消滅;撤銷 / 婦女事務委員會 / 委員會;佣金 / 修改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治安警察局局長;治安警察廳廳長 / 代表 / 社團;團體 / 社會工作局 / 司長辦公室(澳門特區) / 法務局 / 勞工事務局 / 治安警察局 / 衛生局 / 教育暨青年局 /
  • 摘要
    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
  • 頁數
    第2930-2934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廢止經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2010號行政法規及二零一二年三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8/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零零五年五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6/2005號行政法規《婦女事務委員會》。
    修改經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25/200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八(四)項。
    撤銷婦女事務委員會。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婦女事務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的提述。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第120/2016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
    二零一八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5/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八(四)項。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二組第148/201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多名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
    二零二零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二組第23/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代表為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成員,以替代原成員。
    二零二零年五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二組第38/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終止一名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成員的職務。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組第110/2020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十七條。
    二零二一年九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二組第48/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一名正選委員及一名候補委員,以分別替代原正選委員及原候補委員。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二組第9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委員。
    二零二四年八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二組第61/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候補委員,以替代原候補委員。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二組第106/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及續任婦女及兒童事務委員會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