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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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28/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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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3-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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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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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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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規章;條例 / 對外貿易活動 / 對外貿易 / 出口 / 進口 / 產地來源證 / 澳門國際機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港務局 / 海關 / 經濟局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貨物運輸 / 外貿經營人 / 手續費 / 期限;期間 / 商品;貨物 / 衛生控制;衛生檢疫 / 消費稅 / 澳門對外貿易分類協調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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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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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295-13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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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二日起生效。
期間的計算,適用經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57/99/M號法令核准的《行政程序法典》的規定,但另有規定者除外。
本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所述的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申報單的印件格式以及有關的填寫說明刊登於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二組內第4854頁(其他類第327/2003號)。
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368/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7/2003號法律第九條第四款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9/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並增加第三-A條、第十四-A條、第十四-B條、第十四-C條及第十四-D。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9/2016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二條(一)、(四)、(五)及(六)項、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三款。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9/2016號行政法規在本行政法規內加入第四章,標題為“檢核貨物”,並由第十四-B條至第十四-D條組成,而原第四章及第五章分別改為第五章及第六章。
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9/2016號行政法規重新刊登本行政法規的全文。
按二零一六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9/2016號行政法規第五條之規定,重新公佈的文本內提及的“《對外貿易法》”的表述改為“第7/2003號法律”。
本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所述的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申報單的印件格式,以及有關的填寫說明,刊登於二零一七年一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二組第4854-4889頁內(其他類第6/2017號)。
本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一款所述的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申報單的印件格式,以及有關的填寫說明,刊登於二零二一年二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二組第1915-2017頁內(其他類第7/2021號)。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35/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A條。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0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更新《對外貿易法》的相關貨物表。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45/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A條。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7/2023號行政法規修改《對外貿易活動規章》第三-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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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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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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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