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29/2021
  • 公佈日期
    2021-08-23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34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取消;消滅;撤銷 / 法務公庫 / 法務局 / 負擔 / 職務之終止 / 人員之轉入 / 修改 / 公共行政福利基金 / 運作 / 附屬機構 / 行政法務司司長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人員 / 公證登記機關 / 登記與公證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調整;更新 /
  • 摘要
    撤銷法務公庫。
  • 頁數
    第1494-1500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撤銷經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0/2003號行政法規《法務公庫制度》所設立的法務公庫(下稱“公庫”)。 廢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九)項、二零零一年四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第十一條第二款、二零零三年五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0/2003號行政法規、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6/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0/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0/2003號行政法規〈法務公庫制度〉》和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1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內部規章》第三條(三)項、(四)項及第六條(八)項。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二。 修改經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2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登記及公證機關的組織架構》第四章的標題,改為“機關的收入及負擔”。 修改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2/2002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 在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2/2002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二十七-A條。 修改經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2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6/2015號行政法規《法務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三章的標題,改為“登記及公證機關”。 修改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26/2015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法務公庫”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法務局”的提述;如有關提述須取決於具法律人格時,則視為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提述。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已修改及重新公佈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