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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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3/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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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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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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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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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廉政公署 / 組織架構 / 運作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廉政專員辦公室 / 反貪局 / 行政申訴局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財政制度 / 財產制度 / 職位配備 / 人員 / 人員之轉入 / 賄賂;貪污 / 標誌 / 工作證;認別卡 ;證件 / 自由通行證 /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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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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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37-4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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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零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31/2000號行政法規。
二零一零年六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46/2010號行政命令附表一替代第三十四條所指的人員配備。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3/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並增加第十一-A條、第十六-A條、第十八-A條及第二十五-A條條文。
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3/2013號行政法規在第3/2009號行政法規內制訂新的第三章(廉政公署部門的單位),條文包括第五條至第二十四條;新的第三章第一節(廉政專員辦公室及其附屬單位),條文包括第五條至第十六-A條;新的第三章第二節(反貪局),條文包括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新的第三章第三節(行政申訴局),條文包括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及新的第四章(技術審議委員會),條文包括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A條。
根據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3/2013號行政法規第三條之規定,第三章(財政及財產的管理)改為第五章,標題不變;第四章(人員)改為第六章,標題不變;及第五章(最後及過渡規定)改為第七章,標題不變。
根據二零一三年三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3/201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之規定,現有總調查主任職位的定期委任於第3/2013號行政法規生效之日終止;廉政公署部門的其他人員,不論有關任用方式為何,轉入新組織架構的相應職位,且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及第3/2009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式樣二、三及四證件,在被更換之前維持有效。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38/2023號行政命令的附件代替本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所指的載有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的附件一。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六-A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二條。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七章的標題。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32/2024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代替本行政法規第三十四條所指的附件一。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32/2024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三款和第三十三條的葡文文本。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32/2024號行政法規在本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八-B條。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32/2024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五條第五款、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32/2024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第3/2009號行政法規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