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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3/2013
  • 公佈日期
    2013-03-1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修改 / 廉政公署 / 組織架構 / 運作 / 廉政專員辦公室 / 反貪局 / 行政申訴局 / 權限;管轄權 / 職位配備 / 人員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人員之轉入 / 賄賂;貪污 / 工作證;認別卡 ;證件 / 自由通行證 /
  • 摘要
    修改第3/2009號行政法規《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
  • 頁數
    第148-163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3/2009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並增加第十一-A條、第十六-A條、第十八-A條及第二十五-A條條文。
    在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3/2009號行政法規內制訂新的第三章(廉政公署部門的單位),條文包括第五條至第二十四條;
    新的第三章第一節(廉政專員辦公室及其附屬單位),條文包括第五條至第十六-A條;
    新的第三章第二節(反貪局),條文包括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
    新的第三章第三節(行政申訴局),條文包括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
    及新的第四章(技術審議委員會),條文包括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五-A條。
    原之第三章(財政及財產的管理)改為第五章,標題不變。
    原之第四章(人員)改為第六章,標題不變。
    原之第五章(最後及過渡規定)改為第七章,標題不變。
    而現有總調查主任職位的定期委任於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終止。
    廉政公署部門的其他人員,不論有關任用方式為何,轉入新組織架構的相應職位,且職務上的法律狀況維持不變。
    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3/2009號行政法規核准的式樣二、三及四證件,在被更換之前仍維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