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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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3/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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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5-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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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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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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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要件 / 醫務人員 / 醫生職程 / 職程與職務 / 特別職程 / 任職能力 / 職業培訓 / 組成 / 典試委員會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運作 / 報酬 / 上訴 / 證書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衛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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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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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1-1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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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本行政法規適用於其生效之日後展開的程序。
本行政法規未有明文規定者,適用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的二零一一年八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3/2011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中所定有關普通開考的規定、《行政程序法典》及《行政訴訟法典》。
第10/2010號法律《醫生職程制度》公佈於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內。
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65/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執業的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程序的典試委員會成員的報酬。
二零一五年六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90/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取得顧問醫生級別程序報名表》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