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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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3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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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6-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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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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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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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污染管制 / 大氣污染 / 污染 / 氣體 / 發動機 / 機動車輛 / 運載工具;車輛 / 摩托車;電單車 / 重型車輛 / 汽油 / 車用輕柴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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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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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997-300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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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一日由市政執行委員會特別會議通過並以澳門市政廳通告形式公佈於一九九四年三月九日第十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二組第815-834頁(其他類第49/94號)的《檢驗及確定機動車輛各種規格的規章》第十二條及表四。
二零一八年六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載的表一、表二、表四、表五及表六取代本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表二、表四、表五及表六。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載的表一取代本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
二零二零年六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載的表二取代本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二。
二零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載的表一取代本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
二零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9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載的表一取代本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9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載的表一至表六取代本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至表六。
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0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所載的表一及表五取代本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及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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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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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一、表二、表四、表五及表六,並以之取代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表二、表四、表五及表六。
- 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
- 第1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附於本批示並為其組成部分的表二,並以之取代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二。
- 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附件的表一。
- 第9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
- 第92/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13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第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第131/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第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及第9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30/2016號行政法規附件的表一至表六。
- 第101/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第30/2016號行政法規《在用車輛尾氣排放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附件的表一及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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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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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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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