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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30/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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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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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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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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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健康城市委員會 / 委員會;佣金 / 發展策略 / 衛生;健康 / 生活質素 / 人口;居民 / 職責 / 組成 / 委任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運作 / 行政-技術輔助 / 負擔 / 出席費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調整;更新 / 修改 / 社會工作委員會 / 廢止 / 衛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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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健康城市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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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084-20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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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3/2011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第二條、第十條及第十二條。
廢止: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四條第二款及第五條;二零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1/2011號行政法規第四條及第五條;二零零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3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零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4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三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3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4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5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二組第21/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二組第32/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二組第21/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慢性病防制委員會”及“入境口岸衛生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健康城市委員會”的提述。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二組第97/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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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33/2003號行政法規,訂定社會工作委員會的組成、架構及運作方式
- 第11/2011號行政法規,執行國際衛生條例(2005)的制度。
- 第71/2004號行政長官批示,成立“健康城市委員會”
- 第334/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三年。
- 第41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成立慢性病防制委員會。
- 第40/201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 第33/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
- 第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 第4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延長。
- 第52/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延長健康城市委員會的存續期。
- 第21/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名代表為健康城市委員會成員。
- 第32/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續任及委任慢性病防制委員會成員,以及委任一名秘書長。
- 第21/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指定若干私人機構的代表及續任若干名人士為社會工作委員會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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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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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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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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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