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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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3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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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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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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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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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廉政公署 / 組織架構 / 運作 / 廉政專員辦公室 / 反貪局 / 行政申訴局 / 職位配備 / 工作證;認別卡 ;證件 / 自由通行證 / 標誌 / 武器;槍械 / 人員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負擔 / 人員之轉入 / 賄賂;貪污 / 效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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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廉政公署部門的組織及運作制度──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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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0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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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於公佈之翌日開始生效。
廢止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的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十中廉政公署的自由通行證及工作證式樣。
廉政公署部門的人員配備載於本行政法規的附件一。
廉政公署的標誌載於本行政法規的附件二。
廉政公署的自由通行證及工作證式樣載於本行政法規的附件三。
廉政公署人員,不論其任用方式,轉入新組織架構的相應職位,並保持有原有職務上的法律狀況。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二組第21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本行政法規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廉政專員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8/2003行政命令附表替代本行政法規附表一(廉政公署部門人員配備表)。
二零零五年八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3/2005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二十七條。
本行政法規被二零零九年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3/2009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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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