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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3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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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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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1 I 2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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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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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運作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董事會;董事局;行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財政管理 / 酬勞 / 出席費 / 公幹津貼 / 行政-技術輔助 / 諮詢委員會 (CONSELHO CONSULTIVO);諮詢會 / 監察委員會 / 體育運動 / 文化 / 公共衛生 / 動物 / 行政許可 / 城市規劃;市政規劃 / 標誌 / 民政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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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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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324-23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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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附件九涉及臨時澳門市政局和臨時海島市政局的標誌部分、第十六條以及該條所指的附件十二及所有抵觸本行政法規的市政條例、市政規章及市政機構作出的其他規範性行為。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53/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民政總署的標誌。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6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的管理方面的權限。
本法規被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3/2008號行政法規廢止第十條(九)項及第四十三條。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18/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十三條以及廢止同一行政法規第五條。
本行政法規被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5/2018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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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6/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
- 第32/2001號行政法規,訂定民政總署之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第17/2001號法律,設立民政總署——若干廢止。
- 第18/2001號行政法規,更改澳門文化中心的管理──廢止七月一日第52/GM/98號批示。
- 第53/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民政總署的標誌。
- 第260/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在財政及財產資源的管理方面的權限。
- 第26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民政總署負責稽查的組織附屬單位的主管及有關稽查人員所使用的專有工作證的式樣。
- 第264/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設立《民政總署章程》的跟進委員會。
- 第2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將名為“市政廳大樓”的位於澳門亞美打利卑盧大馬路的不動產的所有權轉予澳門特別行政區,而該不動產的占有、收益及管理由民政總署負責。
- 第2/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
- 第117/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民政總署組織架構規章》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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