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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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32/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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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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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2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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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具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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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期限;期間 / 修改 / 補助金;補貼 / 居留;居所 / 社會房屋 / 家庭負擔 / 弱勢家庭 / 財政資助;財政支援 / 負擔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房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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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延長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屋臨時補助發放計劃的實施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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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97-19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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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其效力追溯至二零一一年九月一日。
本行政法規旨在將經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30/2009號行政法規及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19/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輪候家團住匯臨時補助發放計劃》所定計劃的實施時間延長至二零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修改經二零零九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30/2009號行政法規、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19/2010號行政法規修訂的二零零八年八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第-項和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第六條第二款及第十四條。
申請表的式樣載於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22/2012號行政法規將所定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二零一二年十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22/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二款第-項和第二項、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8/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第十四條。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2019號行政法規將所定計劃的實施期間修改。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三條至第六條、第八條及第十二條。
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2019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取代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的附件。
根據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2019號行政法規,重新刊登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的全文。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10/2020號行政法規將所定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零二零年四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10/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第四條、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3/2021號行政法規將所定的期限延長至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3/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3/2008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一款及第六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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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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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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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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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