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36/2011
-
公佈日期2011-12-12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0 I
-
生效狀況生效
-
敘述詞行政法規 / 修改 / 外交代表;外交人員 / 領事代表;領事人員 / 工作證;認別卡 ;證件 / 行政長官辦公室 / 外交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
摘要修改規範外交代表及領事官員證件發出的第20/2000號行政法規。
-
頁數第2787-2788頁
-
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零零年五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00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和第四條。
按二零零零年五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61/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簽發的證件,在更換成新式樣證件之前,維持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