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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38/2004
  • 公佈日期
    2004-12-22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修改 / 檢察長辦公室 / 檢察長(澳門特區檢察院) / 組織 / 運作 / 人員編制 /
  • 摘要
    修改第13/1999號行政法規(訂定檢察長辦公室組織與運作)。
  • 頁數
    第2153-2168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修改檢察長辦公室人員編制所產生的效力,並追溯至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
    修改二零零零年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
    本行政法規附件一所載的表一修改第13/1999號行政法規核準的檢察長辦公室人員編制表,作為本行政法規的附件組成部份的附件一,附件二則重新公佈經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全文。
    重新公佈經修改的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的全文,該法規的全文載於附件二,另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根據本法規第三條規定:在第13/1999號行政法規第二十條第三款所指批示生效之前,終止生效公佈於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第四十八期《澳門政府公報》第一組的第十二月二日第96/GM/97號批示,對檢察院司法文員適用的規定。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6/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附件表 一及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