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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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3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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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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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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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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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規定 / 法律制度 / 制度 / 控制;管制;監督 / 出入本地區 / 在本地區逗留 / 居留;居所 / 期限;期間 / 旅行證件 / 身份證明文件 / 護照 / 特別逗留證 / 居民 / 非居民 / 治安警察局 / 勞工事務局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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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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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801-28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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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5/2003號行政法規,但不影響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適用;二零零三年七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8/2003號行政法規《特別逗留證》;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23/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中關於逾期逗留的規定》;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8/2010號行政法規《聘用外地僱員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4/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關於逾期逗留的規定》;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8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三年八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一年四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6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 除第四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外,其他屬補充規範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6/2021號法律生效前的法例的行政長官批示繼續產生效力,直至被修改、中止或廢止為止。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173/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法律制度主要施行細則》行政法規規定之費用及相關豁免和減少制度。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副刊第17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38/2021號行政法規第四十五條所指的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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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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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第5/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 第18/2003號行政法規,核准特別逗留證的式樣
- 第23/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中關於逾期逗留的規定。
- 第14/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關於逾期逗留的規定。
- 第8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5/2003號行政法規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所指的印件格式
- 第192/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豁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官方代表機構的工作人員繳納第18/2003號行政法規第四條所規定的特別逗留證的簽發費用
- 第64/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經第8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第5/2003號行政法規《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所定格式一、三、四、五、六及九的表格,得透過保安部隊官方網頁以電子載體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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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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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