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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38/2024
  • 公佈日期
    2024-11-1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體育基金 /
  • 摘要
    體育基金。
  • 頁數
    第2346-2356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一條、第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
    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章內增加第二十三-A條及第二十三-B條,以及在第四章內增加第二十四-A條。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第6/1999號行政法規的全文)
    第19/2015號行政法規所表述的“監督體育範疇的司長”改為“社會文化司司長”。
    廢止:一九九四年二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11/94/M號法令;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體育發展局轄下的體育設施之使用制度》;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體育發展基金的架構及運作》;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99/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8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1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29/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8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16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1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17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至第五款;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49/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78/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3/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