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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38/2024
  • 公佈日期
    2024-11-1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體育基金 / 基金;資金 / 體育運動 / 體育活動 / 法人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監督 / 法律制度 / 財產制度 / 財政制度 / 管理 / 組成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副總統;副主席;副院長;副局長 / 代表 / 司長辦公室(澳門特區) / 財政局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運作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報酬 / 行政-技術輔助 / 負擔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修改 / 組織架構 / 運動醫學中心 / 體育設施 / 制度 / 應用;使用 / 費用;稅率;收費 / 專責公證員 / 第十五屆全國運動會及全國第十二屆殘疾人運動會暨第九屆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澳門賽區籌備辦公室 / 體育局 / 廢止 /
  • 摘要
    體育基金。
  • 頁數
    第2346-2356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體育局的組織及運作》第一條、第三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
    在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第三章內增加第二十三-A條及第二十三-B條,以及在第四章內增加第二十四-A條。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第6/1999號行政法規的全文)
    第19/2015號行政法規所表述的“監督體育範疇的司長”改為“社會文化司司長”。
    廢止:一九九四年二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11/94/M號法令;二零零二年九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9/2002號行政法規《體育發展局轄下的體育設施之使用制度》;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2/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體育發展基金的架構及運作》;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19/2015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二條;二零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99/200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零三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84/200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零四年二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10/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零四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29/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83/200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161/2008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16/201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178/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第三款至第五款;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49/2021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二三年十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78/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3/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53/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體育局管轄及交由其管理的體育設施使用制度》。
    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54/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體育局管轄及交由其管理的體育設施、設備、空間及活動的收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