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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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39/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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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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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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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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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修改 /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 / 辦事處 / 組成 / 人員編制 / 人員之轉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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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組織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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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169-219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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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但不影響修改的人員編制及人員轉入所產生的效力,追溯至二零零四年九月一日。
修改二零零零年三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一條並修改附件中各表。
重新公佈經修改的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的全文,該法規的全文載於附件二。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35/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附 件表一、表三、表四、表五及表六。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9/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第19/2000號行政法規若干條文。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9/2011號行政法規在第19/2000號行政法規內增加第三-A條及第六-A條。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9/2011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一所載的表一替代第19/2000號行政法規附件表一。
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39/2011號行政法規重新公佈第19/2000號行政法規的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