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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4/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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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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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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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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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修改 / 人員編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海關 / 海關關員職程 / 職程與職務 / 主任;主管;區長;警長;組長(小組) / 海關關長 / 副海關關長 / 助理海關關長 / 澳門港務局福利會及水警稽查隊福利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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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海關關員編制和訂定海關關員職程內各職級的職位及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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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97-40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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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訂定二零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3/2003號法律第六條第五款所指的海關關員職程內各職級的職位及職能。 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附表一所載之海關關員編制由載於本行政法規附表一的人員編制取代。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8/2008號行政法規的附件三替代本行政法規附表一第三部分。 本法規第三條被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5/2008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二零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二零零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1/2001號行政法規《海關的組織與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