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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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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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5-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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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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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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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港務局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職責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副局長;副司長;副主任;副院長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運作 / 人員編制 / 人員 / 人員之轉入 / 負擔 / 財政司 / 澳門政府船塢 / 澳門航海學校 / 海事博物館 / 船舶建造廠 / 海上安全 / 船舶 / 控制;管制;監督 / 航海 / 管理 / 供水 / 水 / 稽查;監督;監察 / 保養與維修 / 港口 / 碼頭 / 造船 / 海水污染 / 污染管制 / 海上運輸 / 海上交通 / 船舶登記 / 捕漁;釣魚;漁業 / 領航員 / 海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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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港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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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519-53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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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撤銷政府船塢,並將其原有職能併入港務局。
凡法律中對政府船塢的提述,均視為對船舶建造廠的提述。
廢止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15/95/M號法令、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7/93/M號法令、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31/95/M號法令、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40/98/M號法令、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6/93/M號法令第一條第(九)項和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13/95/M號訓令。
默示廢止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41/98/M號法令。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68/2010號行政命令附件一替代第十六條第一款所指人員編制。
本行政法規被二零一三年六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4/2013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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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