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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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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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7-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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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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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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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樓宇維修基金 / 基金;資金 / 樓宇維修 / 保養與維修 / 大廈 / 監督 / 行政長官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行政-技術輔助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運作 / 報酬 / 財政資助;財政支援 / 住宅大廈 / 有破損之建築物 / 房屋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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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設立樓宇維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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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795-79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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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於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49/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六條及第十條。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49/2022號行政法規在本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三-A條。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49/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六條第二款中文文本所表述的“澳門幣”,改為“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