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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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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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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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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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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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規定 / 不動產 / 房地產中介業務 / 房地產中介人 / 房地產經紀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文件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要件 / 期限;期間 / 公證法典 / 工作證;認別卡 ;證件 / 稽查;監督;監察 / 行政違法 / 處分;制裁;處罰 / 費用;稅率;收費 / 登記 / 出版;公佈 / 列表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房屋局 / 勞工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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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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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91-20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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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生效之日起生效(二零一三年七月一日)。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不適用於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該兩條條文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60/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按本行政法規第十八條第一款須徵收臨時准照的費用的收費表。
二零一三年四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61/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房地產經紀臨時准照及房地產中介人臨時准照的式樣。
二零一三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78/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房屋局的公務人員在執行第16/2012號法律《房地產中介業務法》所規定的監察職務時使用的專用工作證式樣。
二零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7/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二十一條。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3/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三條至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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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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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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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