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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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4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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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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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5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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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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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規章;條例 / 對外貿易活動 / 衛生控制;衛生檢疫 / 控制;管制;監督 / 動植物衛生檢疫 / 商品;貨物 / 禁止 / 稽查;監督;監察 / 治安;保安;安全 / 食物 / 負擔 / 運輸 / 貨物運輸 / 費用;稅率;收費 / 違法行為 / 罰款;罰金 / 民政總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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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定由民政總署對貨物進行的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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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194-22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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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2/99/M號法令及一九九九年 三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80/99/M號訓令。
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22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一條、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
二零二二年四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15/2022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十五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以及第二十一條;第二章,以及組成該章的第十條至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