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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40/2021
  • 公佈日期
    2021-11-29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8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文化發展基金 / 基金;資金 / 文化 / 法人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職責 / 監督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法律制度 / 財產制度 / 財政制度 / 組織 / 運作 / 組成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委員;理事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報酬 / 出席費 / 信託委員會;保佐人委員會 / 董事會;董事局;行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監事會 / 管理 / 稽查;監督;監察 / 行政-技術輔助 / 輔助人員 / 專責公證員 / 秘書 / 人員之轉入 / 負擔 / 調整;更新 / 豁免費用 / 取消;消滅;撤銷 / 學術研究獎學金 / 學術研究;科學研究 / 期限;期間 / 規章;條例 / 批給;特許 / 財政資助;財政支援 / 獎品;獎金;獎項 / 委員會;佣金 / 評估;評審;評核 /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 / 文化局 / 文化基金 / 學生福利基金 / 高等教育基金 / 文化產業基金 /
  • 摘要
    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 頁數
    第2975-2994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第6/1999號行政法規的全文)
    廢止以下規定,但不影響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26/94/M號法令、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十四)項、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1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及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新規章生效前,繼續適用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五)項、(六)項及(八)項所指批示核准的《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文化產業獎勵規章》及《學術研究獎學金規章》。
    在與文化局執行其職責相關的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文化基金”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文化局”的提述。
    在與文化藝術學習資助計劃及學術研究獎學金相關的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文化基金”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分別視為對“學生福利基金”及“高等教育基金”的提述。 在文化局開設的文化及藝術領域的活動和項目的資助批給,尤其是與《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跨年度資助計劃》、《文化藝術管理人才培養計劃》及《文化創意產業系列補助計劃》有關的規章、協議、議定書及其他合作文書的條文中對“文化局”或“文化基金”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文化發展基金”的提述。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文化產業基金”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文化發展基金”的提述。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組第二副刊第2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文化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組第二副刊第21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二零二二年一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二組第4/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一名人士全職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職務。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2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獎勵批給規章》。
    二零二三年一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二組第240/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將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定期委任續期。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二組第185/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一名人士全職擔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職務。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組第20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組副刊第20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組副刊第20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一名成員。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組副刊第20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文化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二組第182/2024號行政長官批示,將一名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成員的定期委任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