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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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4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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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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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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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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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文化發展基金 / 基金;資金 / 文化 / 法人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職責 / 監督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法律制度 / 財產制度 / 財政制度 / 組織 / 運作 / 組成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委員;理事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報酬 / 出席費 / 信託委員會;保佐人委員會 / 董事會;董事局;行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監事會 / 管理 / 稽查;監督;監察 / 行政-技術輔助 / 輔助人員 / 專責公證員 / 秘書 / 人員之轉入 / 負擔 / 調整;更新 / 豁免費用 / 取消;消滅;撤銷 / 學術研究獎學金 / 學術研究;科學研究 / 期限;期間 / 規章;條例 / 批給;特許 / 財政資助;財政支援 / 獎品;獎金;獎項 / 委員會;佣金 / 評估;評審;評核 / 活動和項目評審委員會 / 文化局 / 文化基金 / 學生福利基金 / 高等教育基金 / 文化產業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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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化發展基金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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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975-299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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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第6/1999號行政法規的全文)
廢止以下規定,但不影響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26/94/M號法令、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五(十四)項、二零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九年四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11/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26/2013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基金〉》、二零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4/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180/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及二零一五年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3/201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 在新規章生效前,繼續適用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五)項、(六)項及(八)項所指批示核准的《文化產業基金資助批給規章》、《文化產業獎勵規章》及《學術研究獎學金規章》。
在與文化局執行其職責相關的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文化基金”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文化局”的提述。
在與文化藝術學習資助計劃及學術研究獎學金相關的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文化基金”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分別視為對“學生福利基金”及“高等教育基金”的提述。 在文化局開設的文化及藝術領域的活動和項目的資助批給,尤其是與《文化活動/項目資助計劃》、《跨年度資助計劃》、《文化藝術管理人才培養計劃》及《文化創意產業系列補助計劃》有關的規章、協議、議定書及其他合作文書的條文中對“文化局”或“文化基金”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文化發展基金”的提述。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文化產業基金”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文化發展基金”的提述。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組第二副刊第210/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文化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組第二副刊第211/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委任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二零二二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25/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文化發展基金資助及獎勵批給規章》。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5/2023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文化發展基金資助批給規章》。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組第203/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文化發展基金信託委員會成員。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組副刊第206/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主席。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組副刊第207/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文化發展基金行政委員會一名成員。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組副刊第208/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續任文化發展基金監事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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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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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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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