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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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40/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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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2-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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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3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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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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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修改 / 費用及罰款總表 / 費用;稅率;收費 / 罰款;罰金 / 無線電網絡 / 電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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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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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721-17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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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月之首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一零年七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16/2010號行政法規核准,並經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5/2011號行政法規修改、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1/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以及經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6/2015號行政法規及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5/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下稱“總表”)內關於經營性質收費中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的第B.2.1.1點及第B.2.1.2點。
修改總表中文文本中“澳門幣”的表述,為“澳門元”。
廢止:總表內關於經營性質收費中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的第B.2.1.3點、第B.2.1.4點及第B.2.1.5點;總表備註(1);二零一五年四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6/2015號行政法規《修改〈無線電服務牌照費及罰款總表〉》。
本行政法規被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21/2024號法律所廢止。
(第21/2024號法律自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在該法律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二)項所指的行政長官批示生效前,第六十八條第一款(六)項至(十)項所指的行政法規中有關無線電服務牌照費的規定繼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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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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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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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