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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41/2023
  • 公佈日期
    2023-11-06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4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修改 / 規章;條例 / 居民身份證(澳門特區) / 身份證明文件 / 非永久性居民 / 永久性居民 / 費用;稅率;收費 / 聲明異議 / 印刷品;印件 / 法規的公佈 / 身份證明局 / 治安警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 摘要
    修改第23/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
  • 頁數
    第2652-2674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生效。
    經本行政法規第一條及第二條修改的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2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九條,以及本行政法規第五條(一)項廢止第23/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自本行政法規公佈翌日起生效。
    修改經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1/2023號法律及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22/2013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23/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六條、第十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九條。
    修改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23/2002號行政法規各種表述。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23/2002號行政法規第二條所指的附件,由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一所載附件取代。
    廢止:二零零二年十一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23/2002號行政法規第三條第一款(三)項及第三款、第九條、第十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十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六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第四款(二)項;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22/2013號行政法規《第23/2002號行政法規〈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規章〉附件所載的居民身份證的新式樣》;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12/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
    經引入第11/2023號法律及本行政法規所作的修改,在作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二中,藉必要的取代、刪除及重新編號,重新公佈第23/2002號行政法規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