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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42/2004
  • 公佈日期
    2004-12-30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修改 / 規定 / 職業 / 旅行社 / 旅遊 / 旅行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 摘要
    修改規範旅行社及導遊職業的若干規定。
  • 頁數
    第2255-2309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於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
    修改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48/98/M號法令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八條和第一百零三條並修改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和附件四。
    在第48/98/M號法令第六章加入第一節,並增加第九-A條、第九-B條、第十二-A條、第二十三-A條、第二十九-A條、第六十七-A條、第六十七-B條、第六十七-C條、第六十七-D條、第六十七-E條、第六十九-A條、第八十二-A條和第八十八-A條。
    廢止第48/98/M號法令第四條e項、第八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三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和第一百零二條。
    在附件重新公佈第48/98/M號法令,並加入經本行政法規核准的修改和增加的內容。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5/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附件二、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