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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4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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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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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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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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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諮詢機關 / 政策;政治 / 政府政策 / 發展策略 / 工業;產業 / 文化 / 職責 / 組成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運作 / 出席費 / 行政-技術輔助 / 負擔 / 調整;更新 / 社會文化司司長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副總統;副主席;副院長;副局長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代表 / 司長辦公室(澳門特區) / 文化局 / 董事會;董事局;行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文化發展基金 / 旅遊局 / 財政局 / 文化諮詢委員會 / 文化產業委員會 / 諮詢委員會 (COMISSÃO CONSULTIV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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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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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998-30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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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八。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第6/1999號行政法規的全文)
廢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第八條第二款所指的附件八(三)項(5)分項、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4/2019號行政法規《文化產業委員會》及二零零一年四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65/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文化諮詢委員會”和“文化產業委員會”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均視為對“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的提述。
二零二二年二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二組第9/2022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委任社會文化司司長辦公室一名代表為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以及委任在文化、藝術、學術、商界領域的專業人士、學者及公認具功績、聲譽及能力的社會人士為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二組第5/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續任文化發展諮詢委員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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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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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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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