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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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4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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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2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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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4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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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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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組織架構 / 組織法 / 運作 / 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監督;監管 / 公共資產 / 附屬機構 / 行政長官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副局長;副司長;副主任;副院長 / 報酬 / 企業 / 資本;國都 / 稽查;監督;監察 / 財政資助;財政支援 / 人員 / 人員編制 / 人員之轉入 / 負擔 / 資料的保護 / 個人資料 / 調整;更新 / 修改 / 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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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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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751-27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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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特刊第195/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33/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二年十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18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180/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6/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部門及實體的組織、職權與運作》第一條所指的附件一(七)項。
(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及重新公佈第6/1999號行政法規的全文)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主任”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規劃辦公室副主任”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分別視為對“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局長”及“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副局長”的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