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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44/2020
  • 公佈日期
    2020-12-28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2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運作 / 政府總部事務局 / 政府 / 附屬機構 / 行政長官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副局長;副司長;副主任;副院長 / 人員 / 人員編制 / 行政-技術輔助 / 人員之轉入 / 議定書;協議書 / 公共關係 / 負擔 / 調整;更新 / 政府總部輔助部門 / 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 /
  • 摘要
    政府總部事務局的組織及運作。
  • 頁數
    第6447-6461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一年二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五條第二款及第十九條第三款、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12/1999號行政法規《政府總部輔助部門通則》、二零一零年二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9/2010號行政命令及二零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233/2012號行政長官批示。
    修改經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8/2002號行政法規、二零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1/2005號行政法規、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33/2009號行政法規及二零一零年二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3/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的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第14/1999號行政法規第三-A條及第十八條。
    在法律、規章、合同及其他法律上的行為中對“政府總部輔助部門”及“禮賓公關外事辦公室”的提述,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視為對“政府總部事務局”的提述。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9/2023號行政命令的附件代替本行政法規第十七條所指的附件所載的政府總部事務局人員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