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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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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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1-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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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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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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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組織架構 / 運作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培訓中心 / 職業教育;專業教育 / 職業培訓 / 職責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教學委員會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報酬 / 澳門律師公會 / 行政-技術輔助 / 負擔 / 廢止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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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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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631-63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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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廢止一九九四年一月廿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23頁公佈的第6/94/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廿二條及第廿三條之規定。
廢止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422頁公佈的內部規章﹝其他類第143/95號﹞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廢止一九九六年六月廿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廿六期第一組第1133頁公佈的內部規章﹝其他類第184/96號﹞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條之規定。
廢止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620頁公佈的第18/97/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廿一條之規定。
廢止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916頁公佈的第48/GM/97號批示第五條第二款b)項、c)項和h)項、第八條b)項之規定。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1/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並增加第5-A條。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六條。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37/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37/2020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六條第五款。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9/2021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
本行政法規被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5/2023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第25/2023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的規定不影響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制定的行政長官批示繼續生效,但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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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13/2001號法律,訂定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制度──若干廢止。
- 第17/2001號行政法規,核准《進入法院及檢察院司法官團的培訓課程及實習章程》。
- 第37/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第5/2001號行政法規《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
- 第44/2001號行政命令,核准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標誌。
- 第212/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內部規章。
- 第17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司法官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教員及培訓導師的報酬。
- 第178/2011號行政長官批示,調整司法官團培訓課程及實習的教員及培訓導師的報酬。
- 第2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的常設成員及非常設成員的每月報酬。
- 第3/2003號行政法務司司長批示,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工作人員的特別辦公時間
- 第6/94/M號法令,訂定進入法院司法官團之實習制度,以及設立澳門司法官培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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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