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5/2001
  • 公佈日期
    2001-04-02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4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組織架構 / 運作 / 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 / 培訓中心 / 職業教育;專業教育 / 職業培訓 / 職責 / 局長;司長;主任;董事;校長;院長;總監;館長 / 教學委員會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報酬 / 澳門律師公會 / 行政-技術輔助 / 負擔 / 廢止 / 法務局 /
  • 摘要
    訂定法律及司法培訓中心的組織及運作──若干廢止。
  • 頁數
    第631-635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開始生效。
    廢止一九九四年一月廿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23頁公佈的第6/94/M號法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廿二條及第廿三條之規定。
    廢止一九九五年八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422頁公佈的內部規章﹝其他類第143/95號﹞第二條至第四條、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之規定。
    廢止一九九六年六月廿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廿六期第一組第1133頁公佈的內部規章﹝其他類第184/96號﹞第一條、第五條及第十條之規定。
    廢止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620頁公佈的第18/97/M號法令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廿一條之規定。
    廢止一九九七年八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916頁公佈的第48/GM/97號批示第五條第二款b)項、c)項和h)項、第八條b)項之規定。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1/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及第九條並增加第5-A條。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7/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六條。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37/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九條。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37/2020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二條第一款(六)項及第六條第五款。
    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29/2021號行政法規廢止本行政法規第十一條第二款。
    本行政法規被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5/2023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第25/2023號行政法規第十五條第一款(一)項及(二)項的規定不影響根據第5/2001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規定制定的行政長官批示繼續生效,但二零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50/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