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5/2003
-
公佈日期2003-04-14
-
《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5 I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行政法規 / 規章;條例 / 出入本地區 / 在本地區逗留 / 居民身份證(澳門特區) / 香港身份證 / 通行證 / 豁免簽證 / 簽證 / 要件 / 居留;居所 / 費用;稅率;收費 / 違法行為 / 罰款;罰金 / 期限;期間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出入境事務廳(移民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葡萄牙 / 歐盟 /
-
摘要核准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
-
頁數第405-417頁
-
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六日起生效。
二零零三年四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88/2003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及第四十條所指的印件格式。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23/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三十二條。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8/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五條。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14/2014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三十二條。 本行政法規被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38/2021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
廢止-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