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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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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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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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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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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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職責 / 人員之轉入 / 人員編制 / 電訊 / 資訊科技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稽查;監督;監察 / 廢止 / 電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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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電信管理局的組織及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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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40-45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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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廢止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67/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及二零零五年四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四期第一組第88/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零六年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17/2006號行政命令核准電信管理局的標誌。
二零零六年七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99/200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電信管理局執行無線電稽查職務的人員的特別工作證。
二零一零年八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73/2010號行政命令附表替代第十六條所指人員編制。
本行政法規被二零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29/2016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