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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5/2019
  • 公佈日期
    2019-02-04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補充性行政法規 / 應用;使用 / 國家象徵 / 國旗 / 區旗 / 區徽 / 國徽 / 國歌 / 居留;居所 / 行政長官 / 立法會 / 法院 / 檢察院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邊檢站 / 澳門國際機場 / 機場 / 碼頭 / 旅客;乘客 / 建設協調辦公室 / 行政會;執行委員會 / 學校 / 教育機構 / 小學教育 / 中學教育 / 下半旗致哀 / 取得 / 安裝;設施 / 保養與維修 / 財政局 / 土地工務運輸局 / 教育暨青年局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 摘要
    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
  • 頁數
    第108-117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3/1999號行政法規《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的懸掛及展示》。
    二零一九年二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1/2019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於特定日子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26/2021號行政法規修改本行政法規第二條至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以及第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