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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5/2022
  • 公佈日期
    2022-01-31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獨立行政法規 / 控制;管制;監督 / 傳染病 / 疾病 / 接種疫苗 / 疫苗 / 費用;稅率;收費 / 豁免費用 / 公共衛生 / 公共收入 / 衛生局 /
  • 摘要
    防疫接種制度。
  • 頁數
    第78-84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下列法規,但不影響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 二零零八年六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16/2008號行政法規《防疫接種制度》、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261/2008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一八年九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210/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一年二月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1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 二零二一年三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副刊第27/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84/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152/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17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二零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二組第20/SS/2008號批示及二零零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二組第21/SS/2008號批示。
    第十七條第一款(三)項、(四)項、(八)項及(九)項所指的批示維持有效,直至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的批示生效為止。
    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7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防疫接種計劃》。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防疫接種計劃》,以取代經第7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預防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防疫接種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