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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6/2006
  • 公佈日期
    2006-04-24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7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自治實體 / 稽查;監督;監察 / 公共會計 / 公共財政 / 常設基金 / 退回 / 預算 / 公共開支 / 財政局 /
  • 摘要
    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 頁數
    第531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廢止所有與本行政法規相抵觸的規定,尤其是: 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六日《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49/84/M號法令及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七日第《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22/87/M號法令修改的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41/83/M號法令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條;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五日《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30/89/M號法令修改的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五日《政府公報》第五一期第122/84/M號法令第十五條; 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日《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11/GM/87號批示及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六日《政府公報》第249/SAAE/89號批示修改的一九八五年三月九日《政府公報》第十期第49/85號批示;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53/93/M號法令;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五日《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59/94/M號法令;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三日《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30/98/M號法令。 二零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第66/2006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刊登第九十一條所指公共收入及開支之經濟分類指示。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一條。 第28/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一編第一章第二節的名稱、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一)項的中文文本、第四十八條第三款的中文文本、第六十條第二款的中文文本、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葡文文本。 第28/2009號行政法規在本行政法規內增加第十-A條、第十-B條、第十-C條、第三十二-A條、第七十六-A條和第九十四-A條。 第28/2009號行政法規廢止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三)項、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第八十四條、第八十八條及第九十三條。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426/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公共財政管理制度》。 二零一三年八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26/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將社會保障基金納入本行政法規第七十條第一款所指的受特別會計制度約束的自治機構名單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