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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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行政法規 (REGA) 8/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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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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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特區公報 (BORAEM) 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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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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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行政法規 / 審計署 / 運作 / 衡工量值式審計 / 組織架構 / 組織法 / 審計長 / 標誌 / 人員編制 / 更正;更改 / 工作證;認別卡 ;證件 / 助手;助理;助理專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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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審計署部門的組織與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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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59-2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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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行政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生效。審計署部門的人員編制載於本行政法規的附件一,而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本行政法規規定的制度適用於審計署部門人員,而公職的一般制度連同為外聘人員制定的特別條件亦補充適用於審計署部門的人員。審計署部門的標誌載於本行政法規之附件二,而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特別身份證的名稱及式樣載於本行政法規之附件三,而該附件為本行政法規的組成部份。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一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17/2000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一條及第十條。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七期第一組第92頁內的更正書(第3/2000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刊登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98/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審計長權限內的財政及財產資源管理的開支許可限額。
本法規被二零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12/2007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