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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行政法規 (REGA) 9/2003
  • 公佈日期
    2003-05-12
  • 《公報》期號
    特區公報 (BORAEM) 19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行政法規 / 制度 / 規劃;計劃 / 財政援助 / 中小企業 / 企業 / 要件 / 設備 / 合同 / 工藝;工藝學;技術 / 知識產權 / 期限;期間 / 上訴 / 民事責任 / 刑事責任 / 委員會;佣金 / 稽查;監督;監察 / 最高限額度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財政局 / 經濟局 /
  • 摘要
    制定中小企業援助計劃制度。
  • 頁數
    第483-487頁
  • 註記
    本行政法規自公報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4/2006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四條、第五條及第九條並增加第二十條-A條文。 二零零九年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2/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四條及第五條。 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11/2012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五條第一款。 二零一三年六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12/2013號行政法規增加第二十條-B條文。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15/201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A及第二十條-B。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15/2017號行政法規增加第十二條-A。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15/2017號行政法規廢止第十一條第一款(四)項及第二十條-A第四款。 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4/2020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九條及第二十條-A。 二零二零年三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期第一組第57/2020號行政長官批示,將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批示生效之日起計六個月內實施。 二零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159/2021號行政長官批示,將第9/2003號行政法規第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自本批示生效之日起計一年內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