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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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11/2017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8/81/M號法律
八月八日
修改九月六日第13/80/M號法律
獨一條
九月六日第13/80/M號法律的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及第七十五條的行文改為:
第七十三條
(經濟房屋委員會)
至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本地區行政當局應設立及設置第二條h項所指的機構及委任經濟房屋委員會的成員。
第七十四條
(興建及購買房屋的借款)
為着執行第二條g項的規定,本地區行政當局將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為止,制定對於興建及購買有租金限制的房屋的貸款屬不可缺少的措施,而貸款之條件得係比通常所定的條件較低。
第七十五條
(補充性法規)
至一九八二年六月三十日為止,總督將頒布及公布執行本法律所需的訓令及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