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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8/90/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5/1990

刊登日期:

1990.6.18

版數:

2217

  • 核准商業銀行以設在澳門保險公司的保險代理人身份經營保險中介業務。
相關法規 :
  • 第39/89/M號法令 - 解散澳門發行機構及設立澳門貨幣暨兌換監理署--撤消一月十二日第一/八○/M號法令及十月三十日第六三/八二/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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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從事保險中介人業務的制度》 - 銀行 - 保險業 - 澳門金融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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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8/90/M號法令

    六月十八日

    商業銀行長期以來都為客戶提供保險中介人的服務,事實上,此項業務為高度發展的金隔中心所採用,也反映了信用機構及保險公司兩者之自然聯繫,以及在保險業上的相互合作,從而增加其競爭能力。

    銀行從事此類附屬業務不致產生責任或風險,反之,可提供另一種收入來源,亦更可給予客戶一定益處。

    鑑於本澳現時情況,由於一九八九年六月頒佈了有關保險中介業務之法令,信用機構從事此項業務與其從事之主要活動有所抵觸,適宜迅速澄清這方面情況,現透過本法令核准信用機構進行中介人之活動。

    基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

    澳門總督按照《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一款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商業銀行得被許可以保險代理人身份,為已核准在澳門經營之保險公司從事保險中介人之業務。

    第二條——上條所指之許可係根據六月五日第38/89/M號法令所定之辦法及條件發出,但無須提交該法令第十四條二及三款所指之文件。

    一九九零年六月十四日通過

    著頒行

    總督 文禮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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