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

第178/90/M號訓令

公報編號:

37/1990

刊登日期:

1990.9.10

版數:

3431

  • 核准司法警察司及其福利會之文件微型攝影。
部份被廢止 :
  • 第111/2019號行政命令 - 訂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行政當局的機關及部門的一般行政檔案保存期及最終用途。
  •  
    相關法規 :
  • 第73/89/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地區歷史檔案制度的一般基礎事宜。
  •  
    相關類別 :
  • 文件的保存及存檔 - 司法警察局福利會 - 司法警察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第178/90/M號訓令

    九月十日

    註:在第3/2023號法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檔案保存期限表生效前,本訓令繼續生效。

    第一條

    (文件保存期限)

    一、澳門司法警察司及澳門司法警察福利會文件存檔之最低期限,不論是否包括在案卷內之文件,均受本訓令之附表所規定。

    二、由特別法律規定保存之文件均按照有關法律處理。

    第二條

    (縮微攝影之許可)

    澳門司法警察司及澳門司法警察福利會獲准對應存檔之文件作縮微攝影及隨後銷毀有關原件,應存於檔案室或轉送澳門歷史檔案室之具歷史價值文件則除外。

    第三條

    (縮微攝影之一般規則)

    一、文件之縮微攝影是經常性工作,並伸展至澳門司法警察司所有組織部門,包括澳門司法警察福利會。

    二、用作縮微攝影之文件揀選及有關準備工作,由檔案科人員負責;並包括膠卷及文件安全,以免遭受不適當之閱讀或濫用。

    三、各類文件被縮微攝影為兩卷不可破壞之膠卷,其一須存於安全檔案室。

    四、該不可破壞之膠卷不能遭受割斷或修改,影像須連續不斷及攝製卷首語及結束語。

    五、卷首語說明縮微攝影之類別;結束語須有參與縮微攝影者及領導該工作之負責人簽名,結束語應聲明有關之縮微攝影為原來文件之全部及正確複製。

    六、已攝製之膠卷應記錄在有載明卷首語及結束語之專冊上。

    第四條

    (複製)

    上條所指膠卷可局部或全部複製成必需的顯微攝影備件,以便日常查閱。

    第五條

    (證明效力)

    一、從縮微攝影中獲得的副本和放大本,經司法警察司司長或其法定代替人簽名和蓋上有關白印,則具原件的證明效力。

    二、上款所指的權力可以轉授。

    三、一款所指的證明效力包括所有法律效力;亦包括在任何法庭的引用,呈遞和使用。

    四、檔案科應登記發出的所有影印本並註明複製的申請及理由。

    第六條

    (文件的銷毀)

    一、按照本訓令所訂的保存期過後或將文件作縮微攝影後,則將原件銷毀,但第二條所載的例外情況不在此限。

    二、將縮微攝影膠卷及原件核對無訛,並核實有關文件銷毀後,繕立一式兩份案卷,由參予該項工作的人員負責存放在不同的地點。

    第七條

    (責任)

    縮微攝影工作及銷毀文件之安全責任,由司法警察司司長或其法定代替人以批示委任一或多名公務員負責。

    第八條

    (一般規定)

    對有關縮微攝影的工作及原件的銷毀,凡本訓令未載明事宜,悉依十月三十一日第73/89/M號法令辦理。

    一九九零年八月三十日於澳門政府

    著頒行

    附 件

    縮微攝影之文件目錄

    文件性質 保存期(以年計)
      DI 1 2 5 10 20 30 CP
    ……………………
    司法警察司
    ……………………
                   
    不歸檔的通告及通知     X          
    車輛行車紀錄     X          
    『通行無阻』證及作廢的診療證 X              
    全部寄發的文件,包括機密的抄本               X
    不歸檔的收到信件及文件               X
    中央科刑事性個人資料卡               X
    郵政差遣證——一九五六年五月五日第40592號國令所規定者     X          
    政府專有收入的差遣證   X            
    貨倉提存的差遣證 X              
    不歸檔的刑事性的內部資料         X      
    典當物品目錄   X            
    進出澳門地區的旅客名單     X          
    簿冊及會議錄               X
    就任狀及散位就任狀     X          
    財產目錄簿冊及文件               X
    寄發信件的文牘簽收簿   X            
    信件收發紀錄冊   X            
    貨倉的出入紀錄冊     X          
    警務及刑事案卷取出紀錄冊     X          
    舉報紀錄冊       X        
    內部申請紀錄冊   X            
    由司法警察司提起的簡易偵查案紀錄冊       X        
    初步調查案件紀錄冊——第605/75號法令及第377/77號法令所規定者       X        
    拘捕令紀錄冊       X        
    各種事件發生紀錄冊       X        
    請求協助調查的案卷記錄冊       X        
    收發的請求協助公函記錄冊       X        
    會計簿冊、文件及印刷品       X        
    個人經歷及警務記錄冊       X        
    澳門地區電話簿 X              
    人員年資表(公佈後)     X          
    不歸檔之公函、通告及其他文件       X        
    工作指令     X          
    一般及特殊紀律案卷(確定批示後)           X    
    證明書發出的案卷   X            
    資產及服務取得案卷       X        
    向司法警察司派出人員申請書案卷 X              
    不歸檔之建議書、報告及意見書       X        
    預算建議書     X          
    國際刑警分署工作案卷       X        
    中央科刑事性匯集案卷               X
    中央科刑事性個人案卷               X
    請求協助調查的警務案卷       X        
    由司法警察司提起的簡易偵查警務案卷       X        
    拘捕申請書及拘捕令案卷       X        
    前澳門警察法庭判決案卷               X
    關於人員管理案卷、如個人案卷、考試及填補案卷、計算服務時間及退休案卷               X
    外勤監視報告     X          
    報案收據及有關聯根 X              
    綜合及值日報告   X            
    屍體識別報告       X        
    『行動方法』報告     X          
    皮脊印跡收集報告   X            
    申請書、實驗室檢驗及報告     X          
    不歸檔的收發電傳信息     X          
    不歸檔的收發圖文傳真信息     X          
    ……………………
    司法警察司福利會
    ……………………
                   
    管理及經營賬目       X        
    會計文件     X          
    收發公函                
    其他不歸檔的行政文件     X          
    收支建議書     X          
     

    (*)

    註釋: D I :縮微攝影後立即銷毀
      CP: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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