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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6/91/M號訓令

公報編號:

12/1991

刊登日期:

1991.3.25

版數:

1243

  • 調整居屋發展合約制度,規定承諾購買者獲得購買現成房屋津貼之收入限額。
被廢止 :
  • 第111/96/M號訓令 - 對求取津貼之房屋預約買受人,調整其月收入限額,該等房屋係根據房屋發展合同制度而興建者——廢止三月二十五日第56/91/M號訓令。
  •  
    相關類別 :
  • 經濟房屋的津貼 - 房屋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1/96/M號訓令 廢止

    第56/91/M號訓令

    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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