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法規:

第19/92/M號法律

公報編號:

52/1992

刊登日期:

1992.12.28

版數:

5998

  •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便訂定高等法院辦公室、高等法院、行政法院及審計法院辦公室及其有關技術輔助部門的組成和人員制度及章程。
不生效 :
  • 第20/2019號法律 -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 第19/92/M號法律 -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便訂定高等法院辦公室、高等法院、行政法院及審計法院辦公室及其有關技術輔助部門的組成和人員制度及章程。
  • 第4/93/M號法令 - 訂定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及行政法院等辦公室人員職程制度及設立和訂定審計法院技術輔助部門顧問人員職程制度--若干撤銷。
  •  
    相關類別 :
  • 法院 - 審計署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19/92/M號法律

    十二月二十八日

    關於訂定高等法院及行政法院辦事處之組成,人員制度及通則,以及訂定審計法院之辦事處及技術輔助部門之組成,人員制度及通則的立法許可

    鑑於澳門總督之建議;

    經遵守《澳門組織章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a)項規定之程序;

    立法會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十一條第一款q)項之規定,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款d)項之規定,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標的)

    授予總督立法許可,以訂定高等法院及行政法院辦事處之組成,人員制度及通則,以及訂定審計法院之辦事處及技術輔助部門之組成,人員制度及通則。

    第二條

    (意義及範圍)

    上條所指之許可旨在:

    a)使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及行政法院辦事處之組成及制度符合法院辦事處現行之組成及制度;

    b)將高等法院及行政法院辦事處之人員納入司法文員職程;

    c)將審計法院辦事處人員納入審計員職程;

    d)為以上兩項所指職程訂定類似之通則;

    e)訂定審計法院技術輔助部門之組成;

    f)為審計法院技術輔助部門人員訂定與對其要求之高度技術專業相配合之特別通則。

    第三條

    (有效期)

    本立法許可之有效期為六十日。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五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頒佈

    命令公佈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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