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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9/GM/95號批示

公報編號:

39/1995

刊登日期:

1995.9.25

版數:

2120

  • 核准有關擔任助理職務之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工作上之職務評核之印件格式。
相關法規 :
  • 第85/89/M號法令 - 訂定澳門公共行政機關領導及指導人員章程事宜--若干撤銷。
  • 第62/93/M號法令 - 訂定公共行政部門助理職位新制度--廢止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第十四及十五條。
  • 第59/GM/95號批示 - 核准有關擔任助理職務之公務員及服務人員工作上之職務評核之印件格式。
  • 第43/98/M號法令 - 取消若干助理職位。
  •  
    相關類別 :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澳門公職法律制度 - 已被廢止以及有關之法令 - 公共行政及公務人員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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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9/GM/95號批示

    屬本地化政策整體範圍內之助理職位因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號法令取得法定地位。其後,經十一月三日第62/93/M號法令將之重新修訂,目的是完善當時規範該職位之規則。

    為使對擔任上述職務人員之工作及表現進行之評核系統化及一致化,現有必要訂立若干更精確和標準之準則。

    基此;

    總督行使《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一款b)項所賦予之權能,著令如下:

    一、核准有關評核擔任助理職務之公務員及服務人員職能之印件式樣。

    二、評核表之填寫應於每曆年之上、下半年完結時進行,即分別為六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但受評核時段至少須滿三個月。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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