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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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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 |||
本法規已被 第20/2019號法律 確認為不生效
第60/95/M號法令
十一月二十七日
鑑於澳門司法官報酬新通則之適用,必須對司法警察司之組織法規作出相關之調整。
藉此亦擴大司法警察司副司長職位之聘任範圍,以易於固定有質素之本地人員。
基於此;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命令制定在澳門地區具有法律效力之條文如下:
第一條
(第61/90/M號法令之修改)
九月二十四日第61/90/M號法令第三十條及第五十一條之內容修改如下:
第三十條
(副司長)
副司長之職位按一般法之規定任用,
但:
- a)一名須為刑事偵察職程內職級不低於一等督察之人員;
- b)另一名須為具適合於執行相應職務之專業資格、能力及經驗之法學士。
第五十一條
(選擇性制度)
獲委任在司法警察司執行職務之法院司法官或檢察院司法官.得於任何時候按適用法例之規定選擇所屬職程之報酬制度。
第二條
(開始生效)
本法規自公布翌日起開始生效。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核准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