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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4/96/M號法令

公報編號:

22/1996

刊登日期:

1996.5.27

版數:

983

  • 修改「鍋爐及壓力容器章程」所載之檢驗委員會之組成(修改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號立法性法規第四十四條)。
相關法規 :
  • 第1844號立法性法規 - 核准鍋爐及壓力容器章程。 
  •  
    相關類別 :
  • 燃料及電流 - 海事及水務局 - 土地工務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96/M號法令

    五月二十七日

    獨一條── 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七日第1844號立法性法規第四十四條修改如下:

    第四十四條

    (檢驗委員會)

    一、本章程提及之所有檢驗均由一委員會進行,該委員會定名為“檢驗委員會”,其組成如下:

    ──主席──經濟司司長;

    ──委員──專家——政府船塢之機械工程師或機械工程技術員;

    ──委員──土地工務運輸司之土木工程師或土木工程技術員;

    ──機械助理員──政府船塢之公務員;

    ──秘書──經濟司之公務員。

    二、所有成員均由有關部門之司長委任,但主席除外。

    三、委員會主席可將其職能授予屬經濟司主管編制之一名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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