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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

法規:

第1/97/M號法律

公報編號:

13/1997

刊登日期:

1997.3.31

版數:

359

  • 修改七月二十九日第10/96/M號法律——重新公布七月二十九日第10/96/M號法律之全部內容,該法律係關於修改八月九日第8/93/M號法律所通過之立法會組織法。
被廢止 :
  • 第11/2000號法律 - 核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組織法——若干廢止。
  •  
    相關法規 :
  • 第8/93/M號法律 - 通過立法會組織法──若干廢止。
  • 第10/96/M號法律 - 修改八月九日第8/93/M號法律所通過之立法會組織法。
  •  
    相關類別 :
  • 立法會規範法例彙編 - 立法會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本法規已被 第11/2000號法律 廢止

    第1/97/M號法律

    三月三十一日

    修改立法會組織法

    立法會按《澳門組織章程》第十三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制訂具 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如下:

    第一條

    (修改立法會組織法)

    八月九日第8/93/M號法律第三十條修改如下:

    第三十條

    (人員編制)

    一、立法會輔助部門人員為本法律附表一所載者。

    二、透過主席團的建議,上款所指人員編制得由立法會的決議修改。

    第二條

    (立法會組織法的新文本)

    立法會組織法,包括所有本法律及七月二十九日第10/96/M號法律通 過的修改,將連同準用及按修定文本的次序編排在附件中重新公佈。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一日通過

    立法會主席 林綺濤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頒布

    著頒行

    總督 韋奇立


    表I

    第三十條所指的人員編制

    I. 領導及主管人員

    一位秘書長

    一位副秘書長

    三位處長

    一位科長

    II. 電腦人員

    a)高級電腦技術員職程:

    一位顧問、首席、一等或二等高級電腦技術員

    b)電腦技術員職程:

    兩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電腦技術員

    c)電腦助理職程:

    兩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電腦助理

    III. 翻譯及傳譯人員

    a)翻譯職程:

    六位顧問、主任、首席、一等、二等或三等翻譯

    b)文案職程:

    三位主任、首席、一等、二等或三等文案

    IV. 專業技術人員:

    a)葡文文牘職程:

    四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葡文文牘

    b)中文文牘職程:

    四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中文文牘

    c)技術員助理職程:

    四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技術員助理

    d)助理公關職程:

    二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助理公關

    e)助理技術員職程:

    三位主任、首席、一等或二等助理技術員

    V. 行政人員:

    a)行政文員職程:

    八位首席、一等、二等或三等行政文員

    VI. 工人及助理員:

    a)助理職程:

    一位助理1

    ——————————————

    註1:出現空缺時即撤消。


    第10/96/M號法律

    第8/93/M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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