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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0/GM/97號批示

公報編號:

33/1997

刊登日期:

1997.8.18

版數:

987

  • 修改十二月十九日第85/GM/95號批示第二條。
相關法規 :
  • 第66/95/M號法令 - 規範對外貿易活動--若干廢止。
  • 第85/GM/95號批示 - 為配額貨物之出口而發出澳門來源證明文件之手續費之比率定為百分之零點七。
  • 第58/GM/96號批示 - 修訂十二月十九日第85/GM/95號批示第二款(關於將手續費撥入本地區總預算、工商業發展基金會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第50/GM/97號批示 - 修改十二月十九日第85/GM/95號批示第二條。
  • 第50/GM/98號批示 - 內容係將出口受配額限制之貨物而發出原產地為澳門之證明文件,所徵收之手續費訂為百分之零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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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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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GM/97號批示

    根據經七月二十三日第58/GM/96號批示第一條修改之十二月十九日第85/GM/95號批示第二條之規定,為出口受配額限制之貨物發出澳門產地來源證而徵收之手續費之百分之九十,平均分配予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及工商業發展基金會;上述兩批示分別刊登在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及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政府公報》第一組。

    鑑於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及工商業發展基金會之預期負擔,有必要修改七月二十三日第58/GM96號批示第一條所定之收入分配規定;

    總督根據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五款及第六款,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一、十二月十九日第85/GM/95號批示第二條修改如下:

    “二、根據上條規定所徵收手續費之百分之十撥入本地區總預算,其餘之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五十,分別撥予工商業發展基金會及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二、本批示由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產生效力。

    命令公佈。

    一九九七年八月七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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