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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54/97/M號訓令

公報編號:

50/1997

刊登日期:

1997.12.15

版數:

1775

  • 調整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所指之最高月薪額(因僱主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而應給付之損害賠償)——廢止一月二十二日第12/96/M號訓令。
廢止 :
  • 第12/96/M號訓令 - 調整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所載為計算因僱主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而應實現之損害賠償之最高月薪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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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
  • 第24/89/M號法令 - 設立澳門工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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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勞動關係及勞動合同 - 勞工事務局 -
  •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54/97/M號訓令

    十二月十五日

    一月二十二日第12/96/M號訓令定出用以計算因僱主單方終止勞動合同而應給付之損害賠償之最高月薪額。

    基於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以及自上述訓令生效以來社會經濟之發展狀況,顯示出有需要調整上述金額。

    基於此;

    經聽取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意後;

    經聽取諮詢會意見後;

    總督根據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命令:

    第一條–四月三日第24/89/M號法令第四十七條第六款所指之最高月薪額定為澳門幣一萬四仟元。

    第二條–廢止一月二十二日第12/96/M號訓令。

    第三條–本訓令於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於澳門政府。

    命令公布。

    總督 韋奇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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