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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50/GM/98號批示

公報編號:

25/1998

刊登日期:

1998.6.22

版數:

745

  • 內容係將出口受配額限制之貨物而發出原產地為澳門之證明文件,所徵收之手續費訂為百分之零點五。
相關法規 :
  • 第66/95/M號法令 - 規範對外貿易活動--若干廢止。
  • 第85/GM/95號批示 - 為配額貨物之出口而發出澳門來源證明文件之手續費之比率定為百分之零點七。
  • 第58/GM/96號批示 - 修訂十二月十九日第85/GM/95號批示第二款(關於將手續費撥入本地區總預算、工商業發展基金會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第50/GM/97號批示 - 修改十二月十九日第85/GM/95號批示第二條。
  • 第50/GM/98號批示 - 內容係將出口受配額限制之貨物而發出原產地為澳門之證明文件,所徵收之手續費訂為百分之零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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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對外貿易 - 工商業發展基金 - 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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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50/GM/98號批示

    鑒於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二、五及六款之規定;

    又鑒於減輕本地區出口行業的負擔可令該等行業更具競爭條件發展,而且這正是目前經濟局面中一項尤其重要之目標;

    經聽取有關企業界社團之意見;

    澳門護理總督按照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三十六條第二、五及六款,以及《澳門組織章程》第十六條第一款c)項之規定,下令:

    一、為出口受配額限制的貨物而發出的證明澳門為原產地的文件,徵收的手續費訂為百分之零點五。

    二、所徵收手續費的百分之十撥入本地區總預算,百分之四十及五十分別撥給工商業發展基金會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三、本批示由一九九八年七月一日開始生效。

    命令公布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於澳門總督辦公室

    護理總督 貝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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