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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4/98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37/1998

刊登日期:

1998.9.14

版數:

1054

  • 將《兒童權利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九月十二日第40/90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二日第二百一十一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相關法規 :
  • 第24/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兒童權利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該公約係經九月十二日第40/90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二日第二百一十一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49/90號共和國總統令 - 批准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二十六日在紐約簽署之《兒童權利公約》
  • 第20/90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 通過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二十六日在紐約簽署之《兒童權利公約》以待批准。
  • 第85/99號通告 - 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紐約聯合國之代表處,通知作為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在紐約簽署之《兒童權利公約》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公約已根據其適用於葡萄牙共和國之相同規定延伸至澳門地區。
  • 第5/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將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訂於紐約《兒童權利公約》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2/2003號行政長官公告 - 命令公佈就二零零零年五月二十五日在紐約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製品問題的任擇議定書》的正式中文文本連同相關的葡文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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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人權類 - 其他 - 社會工作局 - 法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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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4/98號共和國總統令

    七月十四日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並為該等條文所定之效力,本人命令將《兒童權利公約》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共和國在國際上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九月十二日第49/90號共和國總統令批准,且文本己公布於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二日第二百一十一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批准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第49/90號共和國總統令

    第20/90號共和國議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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