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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

第27/98號共和國總統令

公報編號:

38/1998

刊登日期:

1998.9.21

版數:

1179

  • 將《關於難民地位公約》之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該議定書係經第207/75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第九十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相關法規 :
  • 第207/75號命令 - 通通《關於難民地位公約》之議定書以加入該議定書
  • 第8/98/M號決議 - 對一九六七年難民身分公約的附加議定書延伸到澳門表示贊同
  • 第27/98號共和國總統令 - 將《關於難民地位公約》之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該議定書係經第207/75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第九十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 第88/99號通告 - 茲按上級命令公布:已透過葡萄牙常駐紐約聯合國之代表處,通知作為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在紐約通過之《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保管人之聯合國秘書長,上述議定書已根據其適用於葡萄牙共和國之相同規定延伸至澳門地區。
  • 第1/2001號行政長官公告 - 將一九六七年一月三十一日訂於紐約的《關於難民地位的議定書》適用於澳門特別行政區。
  • 第1/2004號法律 - 承認及喪失難民地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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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類別 :
  • 人權類 - 其他 - 社會工作局 - 治安警察局 - 身份證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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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egisMac》的法例註釋

    《公報》原始 PDF 版本

    第27/98號共和國總統令

    七月十四日

    根據《澳門組織章程》第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之規定,並為該等條文所定之效力,本人命令將《難民地位議定書》延伸至澳門地區,按照葡萄牙共和國在國際上受該公約約束之相同規定適用;該公約係經第207/75號政府命令通過,且文本已公布於一九七五年四月十七日第九十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

    將本總統令連同上述通過公約之命令及公約之文本公布於《澳門政府公報》。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日簽署。

    命令公布。

    共和國總統 沈拜奧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四日第160期《共和國公報》第一組-A)


    第207/75號政府


    《難民地位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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